温州市会议费培训费开支标准

2014-04-09 | 通知公告 | Administrator

温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市财政局

关于《温州市市级机关会议费管理规定》

《温州市市级机关培训费管理规定》的

通    知

 

市政府直属各单位:

市财政局制定的《温州市市级机关会议费管理规定》《温州市市级机关培训费管理规定》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温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4年4月9日

温州市市级机关会议费管理规定

市财政局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和规范机关会议费管理,精简会议,节约会议经费开支,提高会议效率和质量,根据《党政机关厉行节约反对浪费条例》(中发〔2013〕13号),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浙江省省直机关会议活动管理规定(试行)》(浙委办发〔2013〕82号)、《财政部办公厅关于加强党政机关会议费管理的通知》(财办行〔2013〕53号)和《浙江省省级机关会议费管理规定》(浙财行〔2014〕7号)等文件精神,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市级机关,包括党政机关、人大机关、政协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人民团体、民主党派和工商联,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事业单位(以下简称各单位)。

第三条  各单位召开会议应当坚持节约、务实、高效原则,加强会议计划和统筹,严格控制会议数量,规范会议费管理。

第四条  会议费开支范围包括会议住宿费、伙食费、会议室租金、交通费和文件印刷费等。

(一)住宿费是指参会人员及工作人员会议期间发生的租住房间的费用。

(二)伙食费是指参会人员及工作人员会议期间发生的用餐费用。

(三)会议室租金是指租用会议场地的费用支出。

(四)交通费是指用于会议代表接送等会务需要的租车费用支出。会议代表参加会议发生的城市间交通费,按照差旅费有关规定回所在单位报销。

(五)文件印刷费是指与会议直接相关的讨论、交流、传达等会议文件材料印刷所发生的费用。

第五条  会议费实行综合定额控制,标准见下表:

单位:元/人·天

会议类别 住宿费 伙食费 其他费用 合 计
一类会议 270 140 100 510
二类会议 220 120 80 420
三类会议 180 120 80 380

除上述三类会议外的其他非全市性业务会议(包括研讨会、座谈会、论证会等)在三类会议标准内执行。

综合定额标准是会议费开支的上限,各单位应在综合定额标准以内执行。会议费定额标准各项费用之间可以调剂使用。

第六条  各单位应当加强会议费预算管理,严格按会议分类、参会人数、会期、工作人员比例和会议费标准等编制预算,控制会议费预算规模。各类会议报到时间和离开时间合计控制在1天以内。

(一)会议费应纳入部门预算,细化到具体会议项目,需政府采购的,要编制政府采购预算。

(二)依据党章、法律法规和其他章程规定定期举行的会议,经费实行专项审批后,纳入单位部门项目预算。

(三)一类、二类会议经费按规定的程序和标准审批后,作为专项经费列入单位部门预算。三类及其他非全市性业务会议经费由主办单位在其公用经费中解决。

(四)由于会议费标准调整而增加的会议费支出,由各单位根据精简会议的要求,通过减少会议次数、压缩会议规模等方式解决,不能因此增加部门会议费支出总额。

第七条  各类会议严格按批准预算执行,按规定报销。

(一)主办单位在会议结束后应当及时办理报销手续。会议费报销时除合法票据外,还应当提供会议审批依据、会议通知及实际参会人员签到表、政府采购合同等会议服务单位提供的费用原始明细单据等凭证。

(二)各单位会议费支付,应当严格按照国库集中支付制度和公务卡管理制度的有关规定执行,以银行转账或公务卡方式结算,禁止以现金方式结算。

(三)对未经批准和未列入部门预算的会议,以及超范围、超标准开支的经费一律不予报销。

第八条  其他有关市级机关会议费管理规定,如会议分类、规模、地点、审批程序、纪律要求等,按温委办发〔2008〕158号和温委办发〔2011〕47号文件规定执行。

第九条  各单位要根据本规定的要求,制定本单位会议管理实施细则,建立完善会议经费审核、公布、报告、监督检查制度。主管部门要加强对下属单位会议管理的指导和检查。

第十条  严禁各单位虚报会议次数、人数、天数;严禁向下属机构、企事业单位转嫁、摊派会议费;严禁借会议名义组织会餐或安排宴请;严禁在会议费中列支公务接待费、宣传费;严禁套取会议费私立“小金库”。对违反规定的行为,依照有关规定追究责任。

第十一条  非参照公务员法管理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等各类机构召开的会议参照本规定执行。

第十二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由市财政局负责解释。

温州市市级机关培训费管理规定

市财政局

第一条  为了深入贯彻中央和省、市关于厉行节约的有关精神,规范市级机关国内培训工作,提高培训效率和质量,加强培训费管理,节约培训费开支,根据《财政部办公厅关于加强党政机关培训费管理的通知》(财办行〔2014〕2号)和《浙江省省级机关培训费管理规定》(浙财行〔2014〕8号)精神,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市级机关,包括党政机关、人大机关、政协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人民团体、民主党派和工商联,以及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事业单位(以下简称各单位)。

第三条  各单位应建立健全培训制度,实行统一管理,节约培训资源,从严控制培训费用,切实注重培训质量,提高培训效率。

第四条  培训费是指各单位开展培训直接发生的各项费用支出,包括住宿费、伙食费、培训场地费、讲课费、培训资料费、交通费和其他费用。

(一)住宿费是指参训人员及工作人员培训期间发生的租住房间的费用。

(二)伙食费是指参训人员及工作人员培训期间发生的用餐费用。

(三)培训场地费是指用于租用培训场地的费用支出。

(四)讲课费是指聘请师资授课所支付的必要报酬。

(五)培训资料费是指培训期间必要的资料及办公用品费。

(六)交通费是指用于统一组织的与培训有关的交通支出。

(七)其他费用是指除上述费用以外与培训相关的必要支出。

第五条  培训费综合定额标准实行分项核定、总额控制。综合定额标准如下:

单位:元/人·天

住宿费 伙食费 其他各项费用 合计
150 100 130 380

综合定额标准是培训费开支的上限,各项费用之间可以调剂使用。

5天以内(含5天)的培训按照综合定额标准控制;5天以上的培训按照综合定额标准的75%(计285元)控制。上述天数含报到时间和离开时间,报到时间和离开时间合计不得超过1天。

第六条  讲课费执行以下标准(税后):

(一)中级技术职称及以下专业人员每半天最高不超过800元;

(二)副高级技术职称专业人员每半天最高不超过1000元;

(三)正高级技术职称专业人员每半天最高不超过2000元;

(四)院士、全国知名专家每半天一般不超过3000元。

其他人员讲课参照上述标准执行。

第七条  组织培训的工作人员控制在参训人员数量的5%以内,最多不超过10人。

第八条  各单位应当优先选择党校、部门行业所属培训基地、高校等场所举办培训。

第九条  严禁借培训名义安排公款旅游;严禁借培训名义组织会餐或安排宴请;严禁组织高消费娱乐、健身活动;严禁使用培训费购置电脑、复印机、打印机、传真机等固定资产以及开支与培训无关的其他费用;严禁在培训费中列支公务接待费、会议费;严禁套取培训费设立“小金库”。

培训住宿以标准间为主,不得发放洗漱用品;培训用餐不得上高档菜肴,不得提供烟酒。

第十条  各单位应尽量利用网络、视频等信息化手段,大力推行自主选学、在岗自学等方式开展培训。

第十一条  培训费由培训举办单位承担,在公用经费中列支,如专项工作确需组织培训的,可在相关专项经费中列支。

第十二条  举办单位在培训结束后应当及时办理报销手续。培训费报销时应当提供培训通知、实际参训人员签到表、讲课费签收单以及培训场所出具的原始明细单据等凭证。

第十三条  培训费支付应当按照国库集中支付和公务卡管理的有关制度执行,除小额零星开支以外的培训费用以银行转账或公务卡方式结算,不得以现金方式支付。

第十四条  对未经批准和应办未办政府采购手续的培训,以及超范围、超标准开支的经费一律不予报销。

第十五条  各单位不得向培训对象收取培训费,不得以任何方式转嫁或摊派培训费用。由于培训费标准调整而增加的培训费支出,由各单位通过调整培训方式、压缩培训开支、调整部门预算等途径解决,不能因此增加部门预算总额。

第十六条  各单位应当将培训班的名称、日程、人数、经费开支等情况,以适当方式进行公开。

第十七条  市财政局将会同有关部门对各单位培训活动和培训费使用管理情况进行监督检查。主要内容包括:

是否制定培训管理内控制度;

培训费开支范围和开支标准是否符合规定;

培训费报销和支付是否符合规定;

是否存在虚报培训费用的行为;

是否存在转嫁、摊派培训费用的行为;

是否存在向参训人员收费的行为;

是否存在其他违反本规定的行为。

第十八条  对于检查中发现的违反本规定行为的,由市财政局会同有关部门责令改正,涉及违规资金的,予以追回,并视情况予以通报。对直接责任人和相关负责人,报请其所在单位按规定给予行政处分。涉嫌违法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第十九条  各单位应按照本规定,结合本单位业务特点和工作实际,制定培训费管理具体规定。

第二十条  市委组织部、市委统战部、市人社局组织的调训和统一培训,不适用本规定。非参照公务员法管理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等各类机构举办的培训参照本规定执行。

第二十一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温州市财政局《关于印发温州市市直行政事业单位培训费开支规定的通知》(温财行〔2012〕666号)同时废止。

第二十二条  本规定由市财政局负责解释。

附件下载:温州市会议费培训费开支标准